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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官个人对于司法裁决的合法性判断必须建立在更加厚实的基础上,因而需要寻求更加有力的支持,力图获得民众的认同,从而形成法官个人判断与社会一般共识的合意。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因此在构建和谐民族关系上要体现宪法的智慧,需要构建符合共同体精神的民族关系。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的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
共同体首先是人的组合,人的利益剔除个性化的阶级利益、民族利益和宗教利益以外,还要有超阶级、超民族、超越宗教的共同利益。三、法律共同体的中国特色素禀和社会合法性基础 (一)中国传统文化与法律共同体 为了将人类行为整合到某种人们称之为共同体的行为构造中,人们就需要统一的、客观的规范体系。[13][英]齐格蒙特·鲍曼:《共同体: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中寻找安全》,欧阳景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6页。[10]刘茂林等:《宪法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5期。中国公有制体制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所彰显的活力证成了公有制特有的生命活力。
[33][美]阿兰·S·罗森鲍姆主编:《宪政的哲学之维》,刘茂林等译,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30-131页。[16]刘茂林等:《宪法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5期。监察机关不得介入权力机关职权的‘核心领域。
第3款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询问与质询,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具体方式,如果监察委不向本级人大作工作报告,提出询问或质询的制度通道与代表数量将被大幅缩小。因此,人大常委会应结合本级监察委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选取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对暂时不能或不宜作出专项报告的议题,监察委工作机构应向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及时沟通,予以变更或暂时推迟涉及该项议题的工作报告。[32] 中纪轩:《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载《求是》2018年第9期。体系解释使法条与法条之间、法条前后段之间,以及法条内各项款间,相互补充其意义,组成一完全的规定,确具意义。
[3]参见《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载2018年3月22日《人民日报》。[13]栗战书:《在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座谈会上的讲话》,载《中国人大》2018年第23期。
其次,监察委对人大常委会的监察有特定的人员范围与监察内容范围。规则产生了程序,程序是支撑规则正确性与有效性的必要构建,并证明规则自身道德性。[11]监察委行使国家监察权,对一切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与此同时,如何保证其依法行使权力,防止灯下黑是一个重大命题。[31] 2.监督机关确定议题前应征求报告机关意见 作为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委的工作与一府两院相比,有其特殊性。
代表法已经规定了人大代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程序。通过这些途径所反映的各类问题,需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排查筛选后,作为确定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来源。民意代表机关遵循法定程序行使权力的过程就是权利通过代议或委托机制而得以最终实现的过程,其使命正是在程序法治保障下,代表人民监督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权。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只有具体的程序约束,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才容易抓住突出问题,督促监察委改进工作,确保专项工作监督取得实效,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监察委开展其他形式的监督提供制度借鉴。
参加人员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外,还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2.监察委将处理建议向本级党委和纪委先行报告 监察委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在向常委会反馈前,先行向本级党委和纪委报告。
[27]对普通人大代表的监督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人大常委会不是个人决定问题,而是权在集体。
合理的程序设定是保证权力正确运行和实现现代国家治理的必要条件,严格遵循既定程序有助于改革沿着既定的目标前行而不至于偏离方向。[32]关于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落实整改,必须首先得到党委重视和支持,需要与纪委相关工作协调衔接。[17][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12页。因此,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今后一个时期监督本级监察委工作的一条重要途径。听取和审议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一项全新的监督形式,事前充分的调查研究有助于提高监督质量。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所发布的新闻通稿中一般没有审议监督意见及其反馈情况。
缺乏程序限制的权力行使极容易出现机械化和恣意两个极端。[27] 参见秦前红:《国家监察法实施中的一个重大难点:人大代表能否成为监察对象》,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监察委依法对公职人员的思想政治、理想信念和道德操守等开展教育和监督,本级人大常委会对此的监督主要靠整体评价,不同于对监察委履行调查、处置职责情况等有明确标准的行为进行监督。听取和审议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条款,从改革试点阶段的立法空白,到将授权式规定修改为强制性规定,反映出具体立法目的之深刻变化。
专项工作的报告内容未突出专门性,主要是监察委改革情况和日常工作的全面介绍。(三)地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亟待规范 监察法实施后,地方基层监察委已经开始探索实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所谓重大问题,包括监察体制改革推进情况、监察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监察热点、监察机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问题。授权性规范需要包含特定的授权条件、形式与范围,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在规范内部实现有效连接,否则文义解释就面临条款不规整的窘境。[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监督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24页。[2]中共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法规室:《监察法释义》,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版,第63页。
[33]对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主要取决于两个原因,一是报告涉及的内容非常重要,常委会以决议的形式公布审议结果,强调工作要求, , , ,表明对监察委该项工作的大力支持。目前,地方三级监察委已经全部成立并全面行使监察职权,本级人大常委会应依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但是,由于报告程序缺少统一立法规定,直接制约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降低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实效。
五、结语 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新的监督方式,实际开展需要依据具体监督程序作为支撑条件。[12]参见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18年第2期。
监察委应在意见反馈报告中对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分类反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但是,监督法关于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程序及其实践经验,只适用于一府两院,不能照搬到听取和审议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中。该款规定看似明确,甚至不必再作出进一步解释,这其实不符合文义解释的法理要求。极个别县级人大常委会对工作报告进行表决并获通过。[30]常委会领导人员就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发表审议意见,行使表决权等是履职的必要方式,如果监察委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情况开展监督的话,两个国家机关必然产生交叉监督,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强大心理压力下不一定敢于行使监督权,听取和审议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实效将大幅降低,甚至会削弱监督机关与报告机关在宪制框架下所确立的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定关系基础。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监察法第十五条第1项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的公务员进行监察。
3.监察委主动选取议题须向本级党委和上一级监察委汇报 监察法没有明确规定监察委是否应当主动作专项工作报告,实践中已经有地方监察委主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23]集体行使职权是人大监督一项基本原则。
[21]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7页。[12]栗战书委员长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监督,支持和督促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法律履行职责。